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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大部分人认为新工作就有了着落。然而,昆山张浦的王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糟心事,已经收到公司的录用通知和报到通知,却在入职时被拒,王女士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该电子公司,公司并未回应,法院依法向公司发送了传票。公司应诉时其人事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其称公司在此事中做法的确欠妥,在向王女士发送录用通知后,公司又找到一名经验更丰富的人员愿意在公司任职,因此在王女士报到那天就拒绝录用了,同时表示愿意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在调解期间,王女士表示因该工作其重新租赁了房屋并搬家,因此在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最终,经法院耐心调解,公司补偿王女士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王女士搬家费以及半个月的房租共计8000元。 法官提醒: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其虽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其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用通知书的条件,用人单位应与其如约订立劳动关系。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录用的约定,在无其他合理情况下,极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劳动者在此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