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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长短老板说了算?来看一个发生在宁波的

时间:2019-03-28 02:03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试用期长短老板说了算?来看一个发生在宁波的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冯璐炜 薛胜利)新入职场者,大都会碰到一个试用期问题。说起来,用人单位设立试用期完全应该,也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如果不试用,如何来判断一个劳动者究竟是否适用呢?

  但这个试用期应该多长才合理,由谁说了算呢?有企业老板认为,只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便可在劳动合同中随意约定试用期限。仔细体会其中意思,实际上等于说,试用期期限究竟设多少时间,老板和用人单位说了算。因为一个初入职场的“菜鸟”,是很少有实际话语权的。

  那么,认为老板可以决定试用期限多长的理论,究竟是否站得住脚呢?我们先来看一个发生在宁波的案例。

  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引纠纷

  2016年8月,徐某经人介绍,到本市的一家摄影工作室工作,根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双方确定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3000元。次年4月,徐某因故与该摄影工作室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对方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3000元。徐某的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但该摄影工作室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期仅一年,试用期却长达三个月,明显违反规定。

  对此,该摄影工作室辩称,摄影是一种艺术工作,技术含量较高,与普通工作有较大差异,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才能完全掌握。而且,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曾明确向徐某说明,必须学会独立拍摄才可享受转正后的摄影师待遇,并设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实际上,徐某在试用期三个月内并没有达到独立拍摄的水平,因此,摄影室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其第三个月的工资仍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予以支付,摄影室这样做并无不妥,不应支付赔偿金。

  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之后,因对仲裁结果不服,此案又被诉至法院。去年年底,法院对判决该摄影工作室须以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徐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

试用期长短老板说了算?来看一个发生在宁波的

(资料图)

  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自说自话

  在不少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不少用人单位把试用期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慈溪市观海卫某制造公司老板表示,试用期的意义不只是工薪支出多少的问题,而是要借此考察一个职工是否真正合格、是否确实是企业需要的人。所以,每个企业对此都非常重视。

  但用人单位重视试用期,并不意味着其在试用期上有着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换句话说,试用期长短不能由老板说了算。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就意味着,无论用人单位如何认为试用期有多重要,或者认为需要更多的期限才能对一个员工的能力、重要性等作出判断和结论,但在实践上,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事。

  从本质上说,试用期是企业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一种时间约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企业用工规定,可以辞退;若不辞退,则认定为符合录用条件,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试用期满后支付相应工资和劳动报酬。

  再看徐某与某摄影工作室的这起纠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只有一年,但试用期却从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共三个月,这个约定,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间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是双方“自愿”,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