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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亟须建立与“职业禁止”相适用的职业资格监督机制。“职业禁止”的时间期限性为“三到五年”,尽管在规定时间界域内可以有效防范再次犯罪,但并未从根本上杜绝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条件,待时间期限失效,犯罪人将重新获得再次实施犯罪的职业条件。以教师性侵未成年人案为例,倘若此类犯罪者在重新获得职业便利并再次犯罪时,其社会危害性是极其可怕的。因此,要确保能够对再次犯罪实施有效管控,就必须建立起与“职业禁止”相配套的监督机制,也就是说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职业资格执行监督,把利用重新获得职业实施再次犯罪的风险,始终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以保证“职业禁止”的长期有效。 第三,建立犯罪人时间界定期满后的复权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都有回头向善的意向和努力,因此,应该在“职业禁止”中明确行为人待“职业禁止”时间界定期满后的资格恢复规定,此举既可以防止刑罚过度化,也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鼓励其积极表现而重新获得适应社会的机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