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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从源头上管住职业资格“户头”。 二、严格控制新设职业资格。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三、加强宣传引导。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问题逐项核查,确保职业资格清理到位,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 四、加强督查。将减少取消职业资格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核查、严格落实,对存在的问题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目录中部分原有的职业资格被取消,那么原来取得的这些职业资格还有效吗?后续工作有哪些? 王晓君: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确有必要的,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性收尾考试。从目前情况看,过渡工作比较平稳。 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6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明确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一是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是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是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目录发布后,参照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精神,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暂按原规定执行。 对没有进入目录的职业(工种)如何开展评价服务? 王晓君: 在专业技术领域,未进入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可以通过职称制度进行评价,从而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 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是未进入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如何评价的问题。 职业资格是目前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手段,与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选拔使用、激励保障、认定统计等工作紧密相连,对于此次未能纳入职业资格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将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并由人社部印发的《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人社部发〔2017〕2号)要求,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目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这是否意味着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要取消呢? 王晓君: 人社部将按照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清理工作: 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等一律取消; 二是与准入类职业资格交叉的准入证、上岗证,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的一个环节,纳入职业资格管理,不再单独保留; 三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重复设置、影响就业创业的准入证、上岗证等,提请修订法律后予以取消或整合。 关于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接下来还有哪些工作? 李金生: 一是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科学开展考试鉴定活动,提高人才评价能力水平,提升国家职业资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是建立职业资格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涉及修法的职业资格,视相关法律修订情况依法作出调整。 新设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目录。 三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 严肃查处在目录之外开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职业资格,发现一项,清理一项。 持续查处“挂证”等职业资格违纪违规行为,开展考试鉴定环境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助考”犯罪活动,严格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 四是优化职业资格服务 推动职业资格领域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网络报名服务平台和证书查询服务系统。 稳步推进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加强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的管理,发挥好职业资格制度在促进人才成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