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按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姑苏人才计划服务中心)为领军人才及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协调落实相关待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资助由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按30%进行补贴。科研资助经费由苏州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原则按3∶1分担,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原则按1∶1分担,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原则按1∶3分担,苏州市财政分担的科研资助经费在自主创新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承担的安家补贴,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苏州市科技局按《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办发〔2009〕20号)有关规定划拨,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5年进行等额拨付。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及企业和所在创新创业载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等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人才办〔2007〕4号)自行废止。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