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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05年市政府为规范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10月8日颁发《实施办法》,规定2005年起保障金由我市社保机构征收,此后市残联和社保机构等部门还要做许多前期筹备工作,所以直到12月底才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办法》和市政府《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交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规定比例,如何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问:社会保险机构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流程如何? 答: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年度1至12月就业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以每年公告为准。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 (三)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减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帐。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五)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障金后,统一向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开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问:市社保部门扣征保障金后何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发票? 答:市社保部门扣征各单位2005年保障金通用票据,会在2006年元月份通过社保核算单的途径(银行)送达《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通用)票据》给各用人单位。 问: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在岗残疾职工年审?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审核(宝安、龙岗两区的用人单位分别到本辖区街道办残疾人就业服务站申报审核),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核准,并开具《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2006年起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验原件) ②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验原件) ③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 ④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验原件) ⑤广东省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 ⑥广东省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⑤⑥等表格也可从深圳残疾人网(www.cjr.org.cn)下载问: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是没有申报,这笔钱已被社保扣取,能不能退还? 答:我们在10月份已作了送达工作,并多次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刊登在岗残疾职工审核公告。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2005年12月5日已截止审核申报。因你们没有如期申报,按市政府《实施办法》,可视为2004年无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已被市社保机构代扣征的钱不能退回。2006年请你们在3-6月按时到属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所办理2005年在岗残疾职工的申报审核手续。 问:用人单位在各种慈善活动中的捐款捐物,是否可以替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