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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缺乏基本的契约精神 作为“首席娱乐官”品牌的共同创始人,陈妍妍和我分别拥有60%和40%的股份,创业以来,陈妍妍对于早已协商好的股份比例和既定事实——我占40%、她占60%的股份屡次表示非常不满,认为她需要占有更多的股份,几次提出希望我主动免费稀释或者出让自己的股份,以确保她绝对大股东的地位,至少股份要超过70%。 而在当初创业之时,我与她早有约定:考虑到我未来我有怀孕的可能性,我同意她作为大股东,占60%的股份比例,我作为二股东,占有40%的股份,并将股份通过家人代持。这一股份比例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备案,有据可查,但在后期,陈妍妍完全否认当初这一约定,而坚持认为我怀孕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理应免费出让更多股份给她,保证她的股份比例超过70%,甚至提出在融资时“只稀释我的股份,不稀释她的”从而确保她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 第二,唯个人私利,毫不在乎积累的平台品牌 陈妍妍屡次阻止我跟投资人单独接触,并强硬表示“我是大股东,融资的事情只能我出面,作为二股东不能与投资人单独接触”,在融资协议商讨过程中,陈妍妍要求推翻之前的6:4的股份比例,并要求我出让股份,我表示拒绝,希望按照此前6:4的比例继续融资。 当我考虑到不想影响公司正常融资进度,保证公司能继续经营,表示可以主动出让一定股份,并答应与她签署协议,陈妍妍一开始表示同意,并建议在投资人面前签署协议。在我以为这一矛盾已经解决时,陈妍妍突然未经我允许擅自修改微信后台登陆密码,并表示,“为了防范我们撕破脸,我不得不先把后台密码改了。”并威胁我,“假如你不同意,我作为大股东有权将公司注销,将‘首席娱乐官’品牌重新注入到我个人注册的其他公司中去。”当我问及如何不经过我允许注销公司时,她的回答是,“可以通过伪造签名,反正我是大股东。”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