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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处理相邻关系,首先要依照包括《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在内的民事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也依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53]需要指出,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类型来看,避免了法律规则调整相邻关系的“细化”,之所以没有做到“细化”,大概因为一旦规定过于细致,可能担心纠纷过多,但我们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定分止争,物权法规范不仅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遇到相邻关系纠纷,法院处理案件无法可依,可能会引起更多不利,作为生活法的物权法,应以便于操作为立法的优先方向。 其次,在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依习惯作出自由裁量。[54]应注意者,作为处理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具有“习惯法”的功能,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前提。前文指出,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相邻关系的法定类型非常有限,法律规则也比较原则、抽象,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习惯处理相邻关系的必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只规则、原则和习惯灵活运用,才能和睦处好相邻关系,让和谐的邻里生活洋溢于现代市民社会。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