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支持青年创新创业行为,规范中国青年创新创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双创服务平台”)相关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双创服务平台是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以下简称“共青团中央”)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联合发起,依托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建立的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信息展示、项目宣传、创业融资、孵化培育、信用评级等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第三条【适用范围】依法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青年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双创企业”)、尚未设立企业的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双创项目”)发起人委托报价系统参与人或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双创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展示、融资孵化、教育培训等活动,以及服务机构为双创企业和项目提供报价、估值、信用评级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指导与管理】共青团中央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双创服务平台相关业务活动进行指导,中证报价对双创服务平台相关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服务对象】在双创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的双创项目或双创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主要发起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青年,年龄应当在40周岁以下; (二)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相关政策; (三)项目具有明确的商业计划书; (四)项目具有核心团队和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 (五)项目或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其他创新特征; (六)项目主要发起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与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八)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信息展示】服务机构可以在双创服务平台为双创项目或企业展示其基本情况、财务数据、产品资讯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融资服务】双创项目发起人或双创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报价系统推荐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根据报价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在报价系统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质押融资等业务。 第八条【报价估值服务】双创项目发起人或双创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报价系统报价商、估值商业务资格的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股权的报价与估值服务。 第九条【路演服务】双创项目发起人或双创企业可以委托服务机构在线发起孵化场地申请、投资机构邀约、路演直播等行为。 第十条【投贷保联动】双创服务平台支持具有相关创投经验和资金实力的创投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商业银行等,依托双创服务平台,面向青年创业项目或企业开展创业投贷及投保联动业务。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报价系统参与人】报价系统参与人按照其取得的权限,作为双创项目或双创企业的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在双创服务平台的展示、融资、转让、报价、估值等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非报价系统参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双创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为双创项目或企业在双创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展示等相关服务: (一)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二)共青团中央、省级团组织认可的双创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组织; (三)中证报价认可的产业园区、孵化器等组织; (四)共青团中央或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机构。 (责任编辑:晨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