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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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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首发】深圳市促进创投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新鲜出炉,来看这六大详细解读!(4)

时间:2019-01-13 08:52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九)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的被投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依法依规打造创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建立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的转板对接机制,由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新三板推荐业务。对本市创业投资机构所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注册在深圳且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股改和辅导两个阶段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下同)、100万元的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鼓励企业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并接受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券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对符合我市《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专项资助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的企业给予资助10万元。

  (十)支持并购投资基金发展。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母基金,重点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吸引更多并购基金在深聚集。对符合条件的在深新注册和新迁入的并购基金,按照深府规〔2018〕26号文等规定享受我市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各区(新区)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辖区并购投资基金予以扶持。

  四、推进创业投资双向开放

  (十一)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扩大管理人的对象和管理范围,优化审核流程,完善事后监管。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境外专业机构到市内组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探索开展境外机构投资人参股人民币基金一次性结售汇试点,打通境外创业投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机构的结汇通道。

  (十二)完善境外投资功能。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修订完善QDIE暂行办法,优化审核流程,拓宽企业合理资金出境渠道。探索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研究设立深港创新产业基金等本外币平行基金,为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加强市属国企及金融机构与国家丝路基金、各类多双边投资基金的合作。在国家外汇宏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发挥市属国资国企境外主体的资源优势,完善境外投资功能,通过境外投资运营,为我市境外前沿产业布局、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鼓励将境外前沿科研成果和重点产业项目引入我市,对引入我市的境外前沿科研成果和重点产业项目给予结汇便利,深化深港澳及国际创业投资合作交流。

  五、优化创投产业空间布局

  (十三)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结合各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金融产业定位,统筹规划建设前海深港基金小镇、福田深业上城投资基金产业园、罗湖红岭私募基金产业园、南山科技金融城和龙岗金融创新基金小镇等若干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或股权投资基地,吸引集聚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聚集。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本市基金园区、孵化园区或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创业投资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和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照深府规〔2018〕26号文的相关规定享受我市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各区(新区)将创业投资行业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范围,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提供配套优质办公环境。

  (十四)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培育优质项目源。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和产业集团等产学研优势,引导各类优质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进驻孵化器或园区,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产业园区和孵化器,可按照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

  六、优化创业投资监管和市场环境

  (十五)建立健全创投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助推创业投资良性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估值机制。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规范创业投资机构募集资金行为,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