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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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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

时间:2019-02-03 21:44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江苏沿海开发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两大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集聚培育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打造“人才高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大发[2010]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出全市沿海开发和“三区十园两城”建设,重点围绕港口建设管理、风电装备、木材加工、海洋生物医药、石化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面向海内外引进培育领军人才。
第三条  重点实施创新创业人才“530计划”,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全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30名,其中海外领军人才10名,国内领军人才20名,带动和建设一支适应沿海开发、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  坚持“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新创业平台,大力引进培育领军人才。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军人才是指:海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拥有可以形成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和技术成果,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科技引领型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创业领军人才
指符合支持重点,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本市投资创办科技型生产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的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所创办企业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创业领军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与其所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专利、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高层次人才;
(2)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在海内外成功创业经历的,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3)引进培育人才为所创(领)办企业的负责人,本人或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50%。
(4)引进培育人才的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
(二)创新领军人才
指符合支持重点的各类高科技企业和创新载体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发专家:本市重点行业和企业引进的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有突出管理业绩、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知识、关于运作资本的高级经营管理专家。
创新领军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职业资格,或曾担任过高层管理、技术职务。
(2)具有在国内外行业内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上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突出业绩;
(3)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创业项目经过评审,按照一般推荐项目、重点推荐项目,财政给予50-100万元的创业资助资金。
(2)人才项目落户的镇、区(园)分别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3)对创业人才领衔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市各类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扶持,优先申报国家和少市各类计划。
(4)鼓励以技术成果入股,经权威部门评估,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5)对创业人才创(领)办的企业实现税收增长50%以上的,3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额返还。
(6)人才家属可安置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
(7)优先推荐申报少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等各类计划。
第七条 创新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创新项目经过评审,按照一般推荐项目、重点推荐项目,财政分别给予20-50万元的创新资助资金。
(2)对创新人才领衔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市各类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扶持,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计划。
(3)可同时享受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秀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09]87)中规定的生活、住房补贴待遇。

第四章 工作机构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