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江苏沿海开发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两大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集聚培育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打造“人才高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大发[2010]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军人才是指:海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拥有可以形成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和技术成果,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科技引领型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第四章 工作机构 (责任编辑:晨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