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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2)

时间:2019-02-03 21:44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第八条 领军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职责是:市委组织部负责领军人才工作实施的统筹协调、审核把关及监督管理。市人社局负责调查、收集、发布领军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计划,组织赴海内外招聘人才,受理并初步审核报名材料,办理领军人才引进相关手续等。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领军人才负责的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市发改委负责项目产业化可行性审核,以及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产业化项目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拨付工作,会同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共同抓好项目资金的跟踪监督管理。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信息发布。在国内外新闻媒体、各类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网站等发布公告,通过人才工作站、联络点等广泛推介大丰引进政策,扩大影响力。
第十条 材料申报。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接受报名。应聘者填写《大丰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和《大丰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并提供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利证书、工作经历有关业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后,邀请国内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签约落户。对确定支持引进的人才,举行人才项目签约仪式。领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根据人才项目落户、生产建设进展以及项目实施效益等情况,分期拨付资助资金,兑现有关扶持待遇。

第六章 资金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财政设立的1000万元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领军人才在创新创业中的企业运营、课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的生活补助等。
第十四条 受资助人才的资助期间,每年须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进行考核评估,每年底,对资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五条 调动“三区十园两城”和各镇引进领军人才工作积极性,各单位每成功引进1个领军人才,并实现预期成效,市财政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建立领军人才工作考核责任制,将期列为全市目标任务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各镇、各区园、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和成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实绩突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七条 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即取消资格,收缴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党政纪和法律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会同市人社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