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领军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职责是:市委组织部负责领军人才工作实施的统筹协调、审核把关及监督管理。市人社局负责调查、收集、发布领军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计划,组织赴海内外招聘人才,受理并初步审核报名材料,办理领军人才引进相关手续等。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领军人才负责的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市发改委负责项目产业化可行性审核,以及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产业化项目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拨付工作,会同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共同抓好项目资金的跟踪监督管理。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信息发布。在国内外新闻媒体、各类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网站等发布公告,通过人才工作站、联络点等广泛推介大丰引进政策,扩大影响力。 第六章 资金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财政设立的1000万元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领军人才在创新创业中的企业运营、课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的生活补助等。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七条 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即取消资格,收缴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党政纪和法律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责任编辑:晨鸿) |